如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問題


瀏覽:2209日期:2022/04/22

財政局提示:現時本澳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有"澳門律師公會條裁中心及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由本年4月1日起簽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倘出租人欲根據"印花稅規章"第27條第3款規定欲享有稅款減半的優惠,須依法在租約合同內明確訂明當發生任何爭議,由上述哪一間仲裁機構處理,否則不能獲享有關優惠。如有查詢可致電財政局移轉印花稅中心 8599 0272

*若業主及租客雙方有爭議,經由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

根據《印花稅規章》第27條第3款規定,如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