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樓宇交易過程中須注意事項


瀏覽:11504日期:2012/07/25

 

租賃樓宇交易過程中

   須注意事項

      租客落訂前須知 
      在簽訂合約前,準租客應要求物業所有人出示證明文件,例如該物業之買賣合約或供款證明,以防有人假冒業權人。當租賃雙方同意租用條件時,雙方即可簽訂一式三份之臨時租約,訂明一切基本條件,同時租客應支付兩個月之租金作為按金交予物業所有人,此按金將會直到租約期滿,物業交回業權人時,業權人將按金無息退回租客。 
雙方簽訂臨時租約時,應協定日後管理費之責任承擔。

      簽定正式租約須知

      租賃雙方協議交吉日期,交匙前必須簽署一式三份之正式合約。租客一般須付兩個月按金、一個月上期租金予業權人。 
      當租賃雙方簽妥正式合約後,業權人方將該物業所有鎖匙交予租客。租客方面,應先驗樓,檢視屋內的傢俬電器是否完好無損,確保物業與簽訂之租約無誤才收取鎖匙。租客遷出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業權人,並將該單位之水、電等雜費繳清,及將全部鎖匙交回業權人。 
物業租賃成交,租賃雙方各須付相等於壹個月租金予介紹之地產公司作為服務費。 
      ( 1 )租客於地產公司落訂時,業權人和租客雙方先付一半服務費給地產公司,餘下一半服務費於雙方簽妥租約時付清。 
      ( 2 )租客一經落訂,業權人和租客已付之一半服務費,皆不能向地產公司取回。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