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
◆ 合約期間屆滿(不動產租賃另有規定除外);
◆ 當事人為合約所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所定的停止條件確定不能成就;
◆ 作為訂立合約基礎的權利或法定管理權終止(但如果出租人後來取得所有權;出租人為夫 妻中管理財產的一方;預約承受人最終取得所有權等除外);
◆ 承租人死亡。
◆ 公有徵收等。
單方廢止
◆ 承租人有權在合約或其續期之期間屆滿前終止租賃,為此須向出租人作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最遲須在產生終止效力前九十日作出,但合約另訂較短期間者除外。
◆ 在此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獲得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 然而,所訂的補償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 如果出租人基於公共當局的命令而對單位作出改善工程,從而導致租金的調整,但承租人又不同意租金的加幅時,則有權單方廢止合約。
◆ 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並最遲須在產生廢止效果前三十日作出。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