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使用物業 容許出租人檢查物業 不將租賃物用於不符合原定目的之用途 按時支付租金
物業的業主姓名 銀行抵押資料 涉及訴訟的資料 以上皆是
承租人 出租人 分租人 以上皆是
水、附於土地上之樹木及天然孳息 天空、航空器 水、海上運輸交通工具 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及其附著部分
澳門4年/氹仔、路環6年 澳門6年/氹仔、路環6年 澳門4年/氹仔、路環4年 澳門6年/氹仔、路環4年
部分 暫時 永久 全部
臨時性劃界賦予劃界申請人對有關地段的承批權利 臨時性劃界並不賦予劃界申請人對有關地段的承批權利,但阻止全部或局部涉及同一地段的新劃界 如所批出地段全部能用於批出用途,即視為完全利用 如所批出地段已經開始用於批出的用途,即視為完全利用
獨立單位部分 公共部分 獨立單位及公共部分 以上皆不可
未滿14歲的人 未滿16歲的人 未滿17歲的人 未滿18歲的人
該租賃合同隨即失效 該租賃合同在訂立後兩年內仍有效 乙有義務與丙另訂租賃合同 以上皆非
是 否 因應見證律師的要求 因應買方的要求答案
由登記局局長主動更正 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而更正 由律師作出更正 以上皆是
必須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之自然人 必須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之已婚自然人 必須為法人 得為法人或具有完全權利能力之自然人
不動產買賣合同 設定抵押 不動產租賃合同 動產買賣合同
可,但必須經公證員同意 可,因甲、乙雙方所採用的婚姻財產制為一般共同財產制 不可,因甲方是在結婚後才購買該物業 不可,因甲、乙雙方所採用的婚姻財產制為一般共同財產制
除有合理理由外,未經受權人同意,授權人不可廢止 未經授權人同意,受權人不可廢止 無論如何均不可廢止 以上皆是
自住 出租 商業活動 公益活動
三十天 六十天 九十天 一百八十天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管理機關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聯合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監察機關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大會主席
取得財產分享制 取得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可,因甲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屬澳門《民法典》中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 可,因該物業屬甲與乙的共同財產 不可,因乙與其子女倘未取得物業的所有權 不可,甲並沒有留下遺囑指定乙與其子女可出售該物業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輕微違反 違令罪 以上皆非
物業登記局、房屋局、土地工務運輸局 物業登記局、房屋局、獲土地批出之企業 房屋局、樓宇共同部管理企業、出席所有人大會之社會知名人士 房屋局、樓宇共同部管理企業、出席大會之分層所有人
1% 2% 3% 5%
一年 兩年 三年 四年
核心家團 直系家團 非核心家團 旁系家團
兩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地方自治團體、公益法人 經營專營業務的公司 社團 獲依法承認的宗教信仰團體,且所批給的土地用作興建廟宇、崇拜地點或從事其救濟及教育活動
兩、不可 兩、可 三、不可 三、可
0.5% 1% 2% 3%
按公證法規定,以公證書文書方式作出授權書 透過圖文傳真方式向所有人大會主席作出通知 以口頭方式向所有人大會主席作出通知 一封具簽名之致予所有人大會會議主席之信函及出示被代理所有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是 否 由物業登記局登記官決定 由公證員決定
澳門幣10元 澳門幣20元 澳門幣30元 澳門幣40元
印花稅票(印花) 憑單 現金 支票
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的百分之十 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的百分之二十 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的百分之三十 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作出登記之人 直接受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損害之利害關係人 間接受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損害之利害關係人 以上皆是
汽車登記摺 學生證 衛生局金咭 聲明國籍及住址
死亡 失踪滿七年 年滿65歲 被醫學診斷為神志不清
儲金局 行政公益法人 公司 個人企業主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檢察院 立法會 政府
遵守分層建築物之規章 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之保存及收益所需之開支,及為屬共同利益之服務所需而作出之支付 履行管理機關所作出的決定 以上皆是
由物業登記局提供的申請表 指出有關單位的正確地址 有關的房地產紀錄編號,如該物業已記錄在財政局的房地產紀錄內 出生證明
社團 財團 合營組織 以上皆可
澳門幣500元 澳門幣1000元 澳門幣2000元 澳門幣3000元
用以應付巨額之非預見性開支 對共同儲備基金之管理規則由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負責制定 對共同儲備基金之管理規則由管理機關負責制定 共同儲備基金由管理機關按所有人大會所設定之限制負責管理
逾期後的五天內 逾期後的六天內 逾期後的七天內 逾期後的八天內
取得財產分享制 取得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分享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48 36 24 12
可,因該物業屬甲方的個人財產 可,只要乙方沒有明示反對 不可,因該物業屬於甲乙雙方的共同財產 取決於公證員是否接受
符號 編號 獨立名稱 顏色
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承批人可自由轉租予第三人 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在任何的情況下,承批人要通知行政當局後方可自由轉租予第三人 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必須獲行政當局批准後才可作出轉租 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承批人在完全符合在利用期限所規定的條款後,承批人可自由轉租
都市房地產 農用房地產 普通房地產 特別房地產
丙可以要求乙在合同到期日搬出 丙可以要求乙立即搬出 丙可以要求乙下月開始按照市價調整租金 丙可以要求乙下月開始向其支付租金
工務局 地籍局 物業登記局 民政總署
公共道路 全部保留地所包含的地段 綠化地段 海灘
全名 年齡 婚姻狀況 膚色
住宅單位之轉讓使車位之使用權亦一併轉讓 住宅單位之轉讓不會使車位之使用權亦一併轉讓,須另訂買賣公證書轉讓車位之使用權 住宅單位可與車位分開轉讓 住宅單位不可轉讓
沒有法律人格的公共機構 法人 個人 商業企業
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之人 已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 法人 18歲以上但未婚之人士
股東作出的行為等同公司作出的行為 公司與股東之間得進行物業買賣 登記在公司名下的物業,法律上的所有權屬於股東 持公司資本額50%或以上的單一股東作出的行為等同公司作出的行為
一般性批出、特定性批出 臨時性批出、確定性批出 局部性批出、完整性批出 臨時性批出、終局性批出
公共公證員 私人公證員 專責公證員 律師
進行更新工程 更改設定憑證 更改管理規章 對小部分損毁之分層建築物重建
任何人 分層建築物任一所有人 法院 房屋局
支付全數欠租 支付全數欠租及法定利息 支付法定損害賠償 支付全數欠租及法定損害賠償
不可以,因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才可代表公司 不可以,因必須由行政管理機關決議而非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因根據法律的規定,股東大會有權決議作出委托 因應公司章程是否明示允許股東大會對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將該單位整體租予他人居住 將該單位整體借予他人居住 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 在該單位訂立買賣公證書後,購買其他的私人樓宇
合格完成高中教育 合格完成大學教育 通過由主管實體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 必須年滿25歲及具有法定行為能力
批出用於興建宗旨主要為社會福利的社團或房屋合作社所提倡的房屋 批出用於獲承認有利於本地區發展的建設 批出用於興建房屋以供本地區、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的現職或退休的人員本身居住 以上皆是
該分層建築物整體所有人 該獨立單位之專屬所有人 該獨立單位所在樓層的各獨立單位所有人共同 曾在物業登記證明作業權人登錄者共同
獨立單位部分 公共部分 獨立單位及公共部分 供某一獨立單位專用的公共部分
長期租借 租賃 佔用 送贈
要求在其面前再行簽名 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才認定簽名 對簽名認定 拒絶對該等簽名認定
仍約束甲,因替甲成功出售 只要甲不提出反對,不需甲之事後追認 倘甲不賣,丙須雙倍賠償乙 無效
24 18 12 6
繕立之登記與登記所依據之憑證不符 登記內存有由憑證所產生但尚未導致登記無效之缺陷 由屬無職權之人確認為有效之登記,但屬民法典第364條所規定之情況除外 根據虛假憑證繕立之登記
載有債權人就註銷表示同意之公文書 載有債權人就註銷表示同意之經認證之文書 載有債權人就註銷表示同意之私文書 以上皆是
月,登記費 月,公證費 季,物業稅 年,物業稅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從事工商業活動之開業 增加資本 更改公司名稱或地址 結業
甲、乙簽訂預約買賣合同 甲、乙簽訂買賣公證書 完全支付該住宅物單位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 在物業登記局完成該住宅物業單位的取得登記
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的房屋,並可供符合條件的 根據第69/88/M號法令可供符合條件的人士使用借貸的房屋 根據第69/88/M號法令可供符合條件的人士租賃的房屋 專供海外到澳門定居的人士購買的房屋
可對抗第三人 不可對抗第三人 可在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之間主張,但抵押權除外 以上皆是
具條件構成獨立部分之各單位,可按分層所有權制度分別屬於不同之所有人 可由單一樓宇或一樓宇群構成 具有供分層建築物之全體或部分所有人使用之共同部分 以上皆是
不可轉讓的負擔解除後,業主可自由處分該經屋單位 不可轉讓的負擔解除後,業主可將單位售予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本澳永久性居民 不可轉讓的負擔終止或與解除達成期間相同 不可轉讓期間達六年,可向房屋局申請解除負擔
行政長官 經濟財政司司長 財政局局長 房屋局局長
對照認定 當場認定 特別註明認定 以上皆是
擁有商舖業權 具有生財工具及設備 透過查閱商業登記及/或財政局之資料 必須成立一家公司持有商業企業
超過50% 超過70% 超過80% 超過90%
公司章程 財政局營業稅M/1格式 社會保障基金社保登錄證明 商業登記證明
利用權價金 物業轉移印花稅 地租 律師費
可以 不可以 與本澳簽訂國際協約的國家或地區所設立的法人或公司才可以 要物業登記局預先批准才可以
夫妻結婚後第一個購買取得的物業 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的夫妻所購買的所有物業 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將家庭居所轉讓 因家庭居所而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負責
住宅或居住 工業、商業 軍事、國防 社會、集體或公共設備用途
不屬必須採用A組所得補充稅申報方式的公司 不屬必須採用A組所得補充稅申報方式的個人 資本額達150萬澳門元的有限公司 可課稅利潤近3年平均達50萬澳門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
交卷
* 以上試題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提供。
* 此澳門房地產經紀模擬技能測試只供模擬測試練習 , 本公司不負任何一切的法律責任。